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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67/2009-0040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09-03-09
名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文号: 粤司办[2009]122号 发布日期: 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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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3-09  浏览次数:-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通过人民调解方式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按照中央关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和《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目标要求

(一)构建上下贯通、纵横交织、形式多样、协调一致的以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联络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立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和“两个紧密结合”,即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人民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信访工作紧密结合。

(二)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把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排查到位、调处到位、防控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确保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防止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范围包括各种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城乡基层地区和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领域、行业和群体。具体包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社会保障、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村居选举和股份分红纠纷、村务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教育、金融、生产安全、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领域和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中存在的容易引发治安问题和信访突出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发现苗头,及时布控,力争减少纠纷的发生,做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镇、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有效防止突发性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对重点人员要密切掌握其动向,认真落实稳控措施,防止重复上访。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机制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逐步建立和健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有效预防机制,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排查和反映矛盾纠纷情况,在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建立排查预警机制

1. 排查制度。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抓早、抓小、抓苗头”,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的目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开展排查活动,在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及重大会议召开等敏感期和根据上级的部署,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各类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等社情动态。通过横到边、纵到底的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掌握并记录在案,特别做到事项排查不落项,重点人员排查不漏人,确保不留死角盲点。

2. 预警机制。对排查的情况,根据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分类定级,进行分级预警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较大事件或镇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可能发生局面较难控制的械斗冲突事件,有可能发生群体性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访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事件列为一级预警信息,实行一级管理,由县(市、区)司法局及时报县(市、区)综治维稳部门统一直协调化解;对有不稳定苗头的纠纷,有可能出现小规模或镇级人民政府有能力控制局面的械斗冲突事件、群体性一般纠纷事件列为二级预警信息,实行二级管理,由乡镇(街道)调委会在镇(街)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及时调处化解;对一般性、常见性的民间纠纷信息列为三级预警信息,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化解。

3. 矛盾信息汇集和分析研判制度。调解小组、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及时将信息上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预见性和针对性,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4.重大社情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调解工作和矛盾纠纷信息情况;要把握四个重点,即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和重点时段,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遇到重大情况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重大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建立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和“两个紧密结合”

为更好地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人民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在党委领导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协调,以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为重点,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综合发挥三种调解功能的整体优势,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三)建立调处联动机制

对矛盾纠纷要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全程跟踪,并以此实现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对于需要联合调处的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联合调解,构筑起消除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联动机制。

1. 建立矛盾纠纷分流交办制度。在实施联合调处过程中,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联动”的“大调解”工作原则,县(市、区)司法局和镇(街)司法所要根据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制订调处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落实调处责任。

2. 建立矛盾纠纷分类化解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调处化解,能够解决的,抓紧予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制定解决的方案,明确解决的时限,并落实解决的办法,使排查出的所有问题都经过调解处理。对跨地区、跨系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有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矛盾纠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研究解决。对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限期调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四)建立考评督办机制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实行了“领导包案”的纠纷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对于处理问题不及时、方法不正确导致纠纷激化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报党委、政府实行责任追究。对已调解解决的纠纷,做好结案归档和回访手续。对各类经济补偿和涉及到生活费用等调解协议的履行,通过回访,督促落实。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的规定,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办案经费、调解员补贴及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要配合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开展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文明法制环境。通过教育,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切实克服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小问题变成大矛盾,增大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的难度。

四、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和“两个紧密结合”的作用和优势,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绩效,要充分体现在年度综治考评考核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每年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排查数量、调处数量、调解成功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群体性事件的调处等进行分析统计,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