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司 法 厅
粤司函[2011]184号
关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教师
注册兼职律师的复函
广东警官学院:
你院5月10日《关于申请给予我院法律系教师注册兼职律师的函》(粤警院函[2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虽然《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是司法部1998年6月9日批复福建省司法厅的《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中明确规定“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因此,纳入人民警察序列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特此函复。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