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司 法 厅
粤司许决字[2012]107号
关于准予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批复
湛江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个人所),住所为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A栋1403房,设立人:方富杰。
二、该所的负责人为方富杰,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疏于管理的,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三、该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湛江市司法局,请你局监督、指导该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该所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你局备案。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