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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67/2019-0367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19-07-16
名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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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24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公职律师工作实际,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目标、任务、依据是什么?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并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的具体要求。2016 年3 月22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同年5 月2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从中央改革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公职律师工作作了制度设计和安排。2017 年1月26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2017年7月,我厅根据《意见》和《实施意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印发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初具规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和独特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执行好司法部的最新规定,加强对我省公职律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我省公职律师的作用,同时进一步细化公职律师的证书申领范围、培训、考核及公职律师事务所等规定,结合我省多年公职律师管理实际,我厅制定并印发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参考主要有三类。一是法律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二是规章类,包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三是重要文件类,包含《意见》《实施意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

二、《实施办法》中的公职律师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三、申请公职律师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在我省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在以前任职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5.品行良好;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3.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4.申请人符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程序是: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广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地级以上市及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广东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申请人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仍不齐全的,广东省司法厅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说明理由。

广东省司法厅受理窗口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1516房,联系电话:020-86351130。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要求,广东省司法厅将涉广州、深圳的公职律师审批的省级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此外,《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公职律师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五、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1.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5.参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6.参与行政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7.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8.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9.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可以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公职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执业纪律,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公职律师能否加入律师协会?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七、关于公职律师的履职保障。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八、在贯彻执行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基础上,我省《实施办法》的创新点?

在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基础上,我省《实施办法》在以下几点有所突破,也可以说是亮点:

一是规定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赋予公职律师事务所协助管理职能,理顺专职公职律师与岗位公职律师的关系。公职律师事务所是我省首创,自2002年全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我省积极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开创了以公职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专职公职律师(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岗位公职律师(在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相结合的“广东模式”。截止2019年6月30日,全省有公职律师4186人,公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131家。《实施办法》中有关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条文,都是对“广东模式”的提炼和总结,而且与原省(委)编办、省人事厅、省财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没有冲突。此外,我们还规定“没有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人员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以委托当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承办公职律师业务”,这是为了让律师资源不足的欠发达地区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如果本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能申领公职律师证,也能通过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获得法律服务。

二是细化了公职律师的考核流程。规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后,在每年三月份前汇总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进行备案审查,并在公职律师证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按照现有中央及司法部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证以后对公职律师再也无法掌握的情况,而且这一规定与司法部的办法也不冲突。

三是扩大了申领公职律师证的范围。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公职律师,我们在此基础上,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可以设立公职律师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