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2020〕(01)05178号
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胜生律师:
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申请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网上业务申请编号为718085)。经审查:
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9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业变更的,应当提交与接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你提交的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二)纸质劳动合同与网上业务上传的劳动合同不一致。(三)纸质劳动合同没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29日解除了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明其不同意接收你到该所执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