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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67/2020-0453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20-05-29
名称: 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王胜生)
文号: 粤司律许决字〔2020〕(01)05178号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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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王胜生)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


广东省司法厅



律许决2020(01)05178


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胜生律师

    本机关2020529日收到你提交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申请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网上业务申请编号为718085)。经审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94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业变更的,应当提交接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你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一)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二)纸质劳动合同与网上业务上传的劳动合同不一致。(三)纸质劳动合同没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申请人的证明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于2020529日解除了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明其不同意接收你到该所执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