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2021〕(02)-00202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的决定
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变更本所负责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所负责人由罗天亮变更为孙蕙心。变更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不变。
二、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原件上交至深圳市司法局(可邮寄),由该局办理证书变更事项登记。
如需更换印章、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的,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深圳市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