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2021〕(01)-10564号
广东省司法厅准予撤回派驻分所律师决定书
(适用外省总所本省分所情形)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撤回派驻分所律师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所撤回派驻律师宋丽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