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2021〕(13)11574号
广东省司法厅准予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设立决定书
胡燕平、金树志、麦晓茵律师:
我厅收到你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设立广东卓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住所为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保利中央花园中嘉8号203,负责人为金树志。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277330G。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在领取执业证书之日起的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江门市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