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2021〕(01)11905号
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决定书
陈嘉玲:
我厅收到你的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收回你的律师执业证书,证书号:14401201711109325,流水号:1116262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