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2021〕(02)-14983号
广东省司法厅准予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协议)变更决定书
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变更本所章程、合伙协议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变更后主要内容:《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合伙人:吴萍萍,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7636。邓荣花,执业证号码:14403201111725404。吴振强,执业证号码:14403201310092755。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邓荣花出资……,现金,占…… ,吴萍萍出资……, 现金,占……,吴振强出资……,现金, 占……。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