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许决字〔2022〕(10)-01682号
广东省司法厅准予律师事务所
设立分所决定书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设立广东鹏鼎(汕尾)律师事务所。该所作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在汕尾市汕尾市陆河县司法局县(区)的分所,住所为河田镇昂湖凹(人民南西边),派驻律师为梁铭(执业证号:14415200910133864)、李盛杰(执业证号:14415202110383737)、杨熙霞(执业证号:14415202111306376),负责人为梁铭(执业证号:14415200910133864)。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270227W。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在领取执业证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汕尾市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