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初阳
留言日期:
2021-10-13
主题:
有关行政执法取证照片问题
内容:
请问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签名才具备充当证据的法律效力。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需要注明哪些内容,如执法人员签名、拍摄日期,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10-18
答复时间:
2021-10-18
答复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的问题。法律法规未要求行政机关拍摄的照片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关于证据有效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的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保存好原件;二是拍摄照片的内容应当与违法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三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四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性标准证据部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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