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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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多
留言日期:
2024-03-01
主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范围
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听证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较大数额罚款、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请问达到听证条件的案件是否均属于应当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