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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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留言日期:
2025-02-05
主题:
关于单位职责
内容:
司法厅设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想请问:1、根据该处职责,是否应当监督市、区、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中不正规,违法现象? 2、那么市、区、镇相关执法人员,如果在实施行政执法中出现不正规,违法现象应当由哪个部门 (单位) 负责监督? 以下是该处部分职责内容,我的理解是你们应当履行职责。 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2-10
答复时间:
2025-02-10
答复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主要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负责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等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二、若您认为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若您需要举报基层行政执法违法现象,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议先向当地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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