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留言日期:
2025-05-12
主题:
微量物证鉴定业务范围及资质问题
内容:
请问: 1、《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三十四条 食品类鉴定。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的检验检测。 那么,根据该规定,是不是单纯的检验检测行为也属于食品类的司法鉴定?比如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某一种营养成分,也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如果检验检测行为属于司法鉴定,那么是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还是司法鉴定意见? 2、根据上述陈述,检测减肥食品中是否含有“西布曲明”或者检测保健食品中是否含有“西地那非”是否属于食品类司法鉴定范围? 3、根据相关规定,微量物证鉴定需要资质认定(CMA)或者实验室认可(CNAS),那么是否意味着微量物证鉴定下面的每一类,比如食品类鉴定,如果是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也需要得到认定或者认可? 4、如果未得到认定或者认可,而对外出具了鉴定意见,有无效力?谢谢解答。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5-14
答复时间:
2025-05-14
答复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很多,但这类活动不一定都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你所说的“单纯的检验检测行为”,不属于司法鉴定,不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根据上述陈述,检测减肥食品中是否含有“西布曲明”或者检测保健食品中是否含有“西地那非”是否属于食品类司法鉴定范围,取决于该检测是否属于司法鉴定。3.根据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微量物证鉴定中的分领域及项目都有相应的资质要求。4.如果未获得资质认定(CMA)或者实验室认可(CNAS),就不能对外出具鉴定意见。谢谢!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