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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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留言日期:
2025-05-12
主题:
微量物证鉴定业务范围及资质问题
内容:
请问: 1、《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三十四条 食品类鉴定。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的检验检测。 那么,根据该规定,是不是单纯的检验检测行为也属于食品类的司法鉴定?比如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某一种营养成分,也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如果检验检测行为属于司法鉴定,那么是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还是司法鉴定意见? 2、根据上述陈述,检测减肥食品中是否含有“西布曲明”或者检测保健食品中是否含有“西地那非”是否属于食品类司法鉴定范围? 3、根据相关规定,微量物证鉴定需要资质认定(CMA)或者实验室认可(CNAS),那么是否意味着微量物证鉴定下面的每一类,比如食品类鉴定,如果是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也需要得到认定或者认可? 4、如果未得到认定或者认可,而对外出具了鉴定意见,有无效力?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