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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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留言日期:
2025-09-17
主题:
咨询《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体适用问题
内容: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不得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如何理解“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内使用证件”?对于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检查勘验、调查询问、取证、送达等具体措施,是否应当严格限定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内实施?(例:A市立案管辖案件,需要到B市调查取证,A市执法人员在B市无权直接调查取证,必须由B市执法人员取证后移交A市)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9-23
答复时间:
2025-09-23
答复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于2022年5月7日发布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自2023年1月1日停止使用。新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包含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名称以及有效期等信息,不包含执法区域。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认其规定。”因此,关于证件使用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地域管辖权确定。

    3、行政机关要开展异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的规定办理。

    感谢你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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