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李生
留言日期:
2021-02-10
主题:
关于行政许可案卷问题
内容:
本人是从事水务相关工作,审批取水相关行政许可,想咨询事项如下:
1、我局作出许可后,当事人变更法人名称,或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将导致我局原作出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改变),并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如果按行政许可来办理,最后形成了案宗,按《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整理,需要收集的资料太多,且很多都是无必要的,例如《现场勘验文书》占比20分,仅变更法人名称这类变更是否需要去现场勘验?
2、我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取水许可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9〕1534号)中给定的标准模板出具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模板并不需要显示有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当事人详细信息另有取水许可登记表载明,然而我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审查我局案宗期间指出我局审批的决定书上要列明当事人详细信息,请问这种部门间的文书标准不一致该如何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