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惠州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九个城市之一,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以来,惠州市立足本地实际,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积极行使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立法权限,稳步推进立法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先后制定了《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
惠州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有新招!
e大师化身为守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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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我们共同守卫我们美丽的惠州
做它们的守护者
共享绿色生态罗浮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十六条 博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飞云顶、玉女峰、双髻峰、飞龙泉、水帘洞、黄龙瀑布、双石楼等自然景观;
(二)冲虚古观、九天观、酥醪观、摩崖石刻、稚川丹灶、洗药池等文物古迹;
(三)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
(四)罗汉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树名木;
(五)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六)金毛狗、桫椤、水蕨、苏铁、水松、罗浮路蕨、罗浮瓶蕨、罗浮山麟盖蕨等濒危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罗浮山特有植物;
(七)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走马胎、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七叶一枝花、金钥匙等野生中草药植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罗浮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同时纳入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
请拒绝这些行为
文明罗浮风景更美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砂、取土、围垦、填塘、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四)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
(五)乱扔垃圾;
(六)在森林防火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燃香、野炊、燃放孔明灯、烧纸、点烛、吸烟;
(七)攀折林木花草;
(八)打猎、捕捉野生动物;
(九)放生、引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植物;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设置和张贴广告;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道路更畅通 你我更安全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设置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品)、设置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整洁
有您的一份文明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暴露等情形,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责任区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洁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好林植好树 生态文明添活力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林地综合管护责任区,加强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鼓励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强、寿命长、抗性强、生长快的乡土阔叶树种,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现有桉树等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由市人民政府制订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复为地带性常绿阔叶林。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种植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治,同管,同保护
守卫美丽西枝江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西枝江流域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和堆栈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在西枝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游西湖 犬只莫入内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禁入区域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引起其他火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带上“文明”娱乐
共享欢乐西湖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噪声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相关标准执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或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做好扬尘防治
城市空气更清新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围挡外围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工期等信息;
(二)城镇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分别设置不低于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连续密闭围挡或者围墙,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段的边界设置不低于一点五米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围栏;围挡或者围墙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顶部均匀设置喷雾、喷淋等有效降尘设施;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工地出口外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城镇施工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
(四)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以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安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的地面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等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以密闭方式及时清运出施工工地;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清运的,在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遮盖等措施;
(八)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安全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九)实施土石方、地下工程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道路整洁多一分
惠州市容美十分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道路保洁推行高压清洗、洗扫一体等机械化低尘清扫作业方式;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必要时设置施工围挡。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未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新建、改建的道路绿带,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道路绿带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保护历史名城
守护古韵惠州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传承多彩非遗
共筑人文惠州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东江、西枝江、西湖自然水系与历史城区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历史城区的空间特色结构;
(二)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风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观视线通廊;
(四)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及淡水老城等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
(五)叶挺故居、百庆楼、罗氏祖祠、归善学宫、东坡井、宾兴馆、惠州府城遗址、平海城门楼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六)演达小学、鼎臣亭、惠州生产资料商店、淡水战时钟楼、三太子庙等历史建筑;
(七)惠东渔歌、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小金口麒麟舞、淡水客家凉帽制作技艺、舞火狗、龙门农民画、惠州莫家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2022年,我们都是守卫者!
让我们用行动去守卫
一座山、一条江、一个湖
一方土,一个城,一片天
“守卫者计划”,诚邀你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