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只是次责,凭什么要赔偿这么多钱?”3月份的一个上午,在德庆县某村委会里,朱风(化名)激动地对调解员说道。
2023年某天,王丽(化名)像往日一样用摩托车搭载梁婷(化名)去上班,车辆驶向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的朱风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丽在超车时没有提前开启转向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朱风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随后,双方在交警大队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朱风赔偿12000元用于乘客梁婷的医药费,朱风当场支付了7000元,还有5000元在2024年底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眼看过了约定的期限,朱风仍然没有支付剩下的赔偿款,梁婷在多次向其追讨未果后,于2025年3月向德庆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受理该案后,德庆法院立案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取“先行调解”方式处理此案。
调解员李广贤在收到案子后的第一时间,就电话联系了原被告,得知被告朱风平日需要工作,抽不出时间到法院,3月14日上午,李广贤前往村里开展调解工作。
梁婷情绪激动,向调解员详细讲述了事故发生后的痛苦治疗过程,以及各项损失的核算依据。
“我实在是不明白,为什么原告只起诉我?我只是次责,反而要承担赔偿责任!”朱风对赔偿金额和责任认定提出来质疑。
“受害人可以要求你们两个按照各自比例赔偿她的损失,也可以只要求你承担那30%的赔偿责任,而放弃要求王丽承担其70%的赔偿责任,这是受害人对自我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没有损害你的利益的。”
“梁婷是王丽车上的乘客,对于你来说,梁婷是第三者,你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付梁婷,若超出交强险范围再按你30%、王丽70%去分担责任。”调解员李广贤有着丰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化解经验,他结合证据材料,向朱风深入浅出地阐释赔偿责任和标准的法律依据。
“更何况,你们之间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你应该诚实守信,履行赔偿义务。”
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地沟通,梁婷的态度逐渐缓和,两个小时后,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的剑拔弩张,到了握手言和。朱风同意赔付剩余的5000元赔偿款,并当场支付完毕,随后梁婷也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好意搭乘行为中,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其中“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重大过失一般指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如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凭此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王丽因在超车时没有提前开启转向灯承担主责,不属于重大过失,可以在其承担70%赔偿责任中减轻赔偿,乘客梁婷亦可不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若各方责任明确按份划分,且无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第三者有权仅选择向承担次责的一方主张赔偿责任,但只能要求次责方在其责任比例内赔偿。乘客梁婷向被告朱风主张赔偿责任,需要限于30%的责任比例,若超出该责任比例的,仍需要由承担主责方的王丽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