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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拍到二手奔驰卖家不发货,判赔19万元,典型的契约课

时间 : 2021-11-18 09:47:09 来源 :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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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回顾

  好车酷酷公司在购物平台中“捡漏”栏目中经营一家二手车店铺,2019年11月14日,刘勇(化名)在该店铺中以整车价7500元的价格拍下了一辆“奔驰GLA级2016 款四驱2.0T双离合时尚型”二手车。据悉,目前二手奔驰GLA级2016款的成交价在16万元至22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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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勇称,当时店铺页面显示,该车辆为“一口价”秒杀,价格为4000元至7500元。刘勇以7500元的价格拍下,并完成了付款流程。

  但拍下后不久,该店铺客服联系了他,称“这款车不在售”“已经没有库存了”,希望刘勇退款。刘勇拒绝退款,并在随后的几天内多次催促发货。

  2019年11月19日,好车酷酷公司告知刘勇,其拍下的奔驰车由于后台系统原因标错了价格,且该车源已售出无法正常交易,再次提出由刘勇申请退款,并表示可以给予100元的补偿。

  对于上述解决方案,刘勇拒绝接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2月23日,双方就赔偿方案提起诉讼解决。

  二、法院审理

  在一审庭审中,好车酷酷方面表示,公司存在两种交易模式(整车价和预约金),由于刘勇是在“双十一”期间购买,只能是预付金形式,“整车价仅是作展示作用,公司方面将预约金错标成了整车价,实际7500元是预付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指出,刘勇与好车酷酷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最终,一审判决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赔付刘勇1965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方好车酷酷承担。

  在二审庭审中,好车酷酷方面表示,系购物网站的系统故障,导致整车价格标注错误,并且车辆现已出售,无法完成交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一)争议点一:案涉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网络交易,特别是网络拍卖,是民事买卖基于互联网展开的新形式,但并没有改变买卖合同基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基本特征。只要是一方发出要约,一方接受要约,比如提交了订单,合同就成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好车酷酷:作为展示

  法院:不是展示,是合同

  好车酷酷公司辩称其整车价仅是作为展示用,但与刘勇已通过网站设置的程序完成了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不符。好车酷酷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明确具体的商品出售信息,将具备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公之于众的行为属于要约,刘勇的订购、付款行为已完成了对好车酷酷公司要约的承诺。

  一审法院认为,好车酷酷公司将案涉二手车的品牌、型号、外观、里程数、具有唯一识别性的车架号、付款方式、发货方式等案涉商品的详细信息,通过拍卖“一口价”的方式展示在购物网站上,已经具备了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审法院没有认同“好车酷酷”的解释,认定当初在网上拍卖的这辆车不是“展示”,而是一个合同要约,在刘先生提交订单之后,双方合同已经达成。

  好车酷酷:属于可撤销合同

  法院:但不是无效合同

  另外,好车酷酷公司反复强调,他们是在系统里“标错了价格”,而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的确,我国《民法典》也有规定,“合同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的确是可以“撤销”的理由,但“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在撤销之前依然是生效的合同。而且,撤销合同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仲裁,而不能任由卖家单方面不发货、或者予以否认等草率处理。

  总之,该案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既然商家不肯发货,那么就应该赔给刘先生的预期收益损失。

  (二)争议点二:好车酷酷公司是否应赔偿刘勇损失及损失金额的大小

  法院认为,好车酷酷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但其在刘勇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且也明确案涉车辆无法交付。因此,刘勇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好车酷酷公司赔偿损失。

  基于好车酷酷公司在沟通记录中明确告知对方该车辆整车价实际为20.4万元,且其在页面上已明确标注整车价为裸车价,不包含税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对刘勇主张的20万元损失,在19.65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赔付的款项依据,则是好车酷酷公司自认车辆实际价值为20.4万元,刘勇未主张返还已支付货款,故好车酷酷公司应当承担给刘勇造成损失应为19.65万元(204000元-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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