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三年前,老人陆英(化名)赶上房屋拆迁,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英和她的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三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拆迁的三套房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房子给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需承担对奶奶的赡养义务。
然而,孙女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老人。2020年2月,老人将房屋租了出去,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孙女李某偶然得知后,认为奶奶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租客可谓“一脸懵”,自己明明是和李某的奶奶签订租房合同,也按期缴纳房租,但一直以来受到李某和其他人的干扰。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已让渡给陆老太。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违反了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登记在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有较大适用空间,但该条明确居住权系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前提。
接下来,我们就来聊一聊有关居住权的部分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符合居住权登记的三种情形
1. 依据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2. 依据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3.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
(四)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及例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陆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李某在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这涉及到了一个法律概念,即附条件赠与。《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年轻人应自觉传承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让房产成为一条横亘在亲情间不可逾越的鸿沟。
老年人要在让渡房屋所有权、设立居住权时,提前对行使出租权等事项做好约定,以免陷入房产利益争夺漩涡,让自己伤了身体之余,更伤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