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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拉舞伴起身致其瘫痪,二审被判免责!

时间 : 2022-03-11 09:41:43 来源 :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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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点名了五岁女童热心助人

  致舞伴截瘫这一案件

  像这种情况

  该由谁承担责任?

  01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15日,在江苏省泰州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中国舞的5岁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垫上练习舞蹈,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根据舞蹈中心规定,学员在教室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可在等待区通过监控视频观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下半节课,在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时起身。这时候,站在小丁右侧的小季,出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随即表现出不适。此时,老师徐某正在第二排帮助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名孩子,并未察觉这些情况。

  舞蹈课下课了,小丁母亲走进教室帮孩子穿衣服时,小丁哭泣。当晚,孩子感觉下肢疼痛,经住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

  2020年4月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双下肢肌力1级),伴有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2020年3月,小丁及其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19万元,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被告舞蹈中心承担90%的责任,据此判决舞蹈中心赔偿137万余元,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2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均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小季不负法律责任,由培训机构承担受伤女童小丁各类费用211万余元。审判长、泰州中院院长孙辙表示:“对小季父母自愿补偿5万元的行为,法院认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对此举深表赞许并予以允许。”

  二审中,主要针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审理:

  01 舞蹈中心到底有没有监护职责?

  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这个规定使得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02 舞蹈中心管理上有没有过错?

  事发当天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5岁的小季有没有过错?

  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5岁的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

  03 法律分析

  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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