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关系简单、证据较为单一
民间借贷案件中
发生虚假诉讼的几率
通常高于其他类型案件
一起来看看这起
跌宕起伏的民间借贷案……
起因:出借人竟变借款人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胡先生因投资需要资金,先后向郑女士借款800万元。后来,胡先生所控制的一家公司代胡先生向郑女士还款共3笔,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此后,由于胡先生未能按期偿还剩余款项,郑女士于2019年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郑女士胜诉,胡先生不服,随后上诉。然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胡先生却突然撤诉了。
赢了诉讼的郑女士非但没有等到胡先生的还款,还无意中得知自己成了另一场案件的被告。
这起案件的原告竟然是代胡先生还款的那家公司。原来,该公司以此前的50万元转款为郑女士借款为由,向上海某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郑女士还款,且案件已作出判决,郑女士败诉。
对于同一笔款项,郑女士却从出借人变成了借款人,且这起案件居然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作出了判决,这令郑女士始料未及。
再审:关键证据浮出水面
为了讨回公道,郑女士就此案向上海二中院申请了再审。再审中,郑女士提供了诸多关键性证据。
其中就有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借款合同,其上的签名不是郑女士本人所写,且原审法院送达回执上郑女士的签名也不是她本人所写。
此外,郑女士提供了两起案件中的汇款回单,胡先生在第一起案件中提供的支付50万元的汇款回单,与公司提供的汇款回单记载内容存在出入。
郑女士还指出,她的真实住址及电话也并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住址、电话。
结局:查明事实水落石出
法官对郑女士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地审查,案件真实情况得以浮出水面——该公司提起的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
本案中,实际的借贷关系存在于郑女士与胡先生之间,公司向郑女士支付的50万元,实为代胡先生向郑女士偿还的借款。然而,胡先生为规避债务,安排公司起诉郑女士,要求郑女士偿还50万元。公司于是伪造了借款合同、汇款回单等证据,虚构了与郑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假象。
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公司向法院提供的郑女士的住址、电话也都是虚假的,使得郑女士无法知悉该诉讼的发生,原审法院也因此作出了缺席判决。
幸运的是,郑女士在知道上述情况之后,及时向上海二中院申请了再审。
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法官最终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为由,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请,郑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保护好证据,就是保护好自己
这起案件中,公司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造成了郑女士被动地成为败诉方,可谓防不胜防。不过,郑女士最终用积极的行动和强有力的证据,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的做法想必能给大家一定的借鉴。
在平时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表示,他也有一些自己的感触。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及借款人都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及证据保存意识,不要因为是亲戚或熟人拉不下面子而不留书面的证据。
还有留存的证据要真实反映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因证据无法反映借贷关系或借贷事实而给维权造成麻烦。
比如下面这些情况要重点关注,出借款项要让借款人写借条,而不是收条;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的金额是否和实际拿到的金额相符,有无“砍头息”的情况;如果通过银行或支付宝、微信转账最好在备注或附言处填写真实的款项往来情况,如“出借款项”“归还借款”,不要为了配合对方要求而写“租金”“投资款”等不真实的用途。
最重要的是双方的款项往来或者之间的交涉,要留有证据,出借人出借款项要有借条,借款人归还款项要收回借条或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双方就借款的交涉,有书面文件的要妥善保管,如通过电脑或手机的聊天记录,则应以证据的形式予以保存。
法官提醒:保护好证据,就是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