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某年9月11日,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独立访客)每周结算;按许某指定的第三方后台统计数据结算。
常某于9月15日开始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9月20日,许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某结算了229元服务费。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后常某催促许某结算付款,许某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数据为结算依据”,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某遂起诉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暗刷流量”的行为是否合法?
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继续往下看!
2 法院裁判
01 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就此争议焦点,应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从现有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和社会基本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流量,是指网络用户基于对某网络产品、服务、平台的使用需求或喜好,通过点击等物理动作,经积累叠加而形成的网络数据集合,是用来描述访问一个网站用户数量等相关的数据指标。常见的统计指标包括UV、PV、IP等。
真实的流量商业转化过程应为,用户——流量——利益。该过程可激发产业创新、繁荣网络市场等。然而,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通过本案的审查,互联网上“暗刷流量”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这种非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表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访问网站或产品,仅关注与己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02 涉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倡导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的功能,同时,考虑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有鉴于此,法院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综上,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8元
由原告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