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捕的被告人
当庭推翻原供述
结果会如何呢?
特殊服务场所被捣,足浴店老板自首
2019年初开始,男子彭某辉在自己经营的足疗休闲会所及足浴店内,通过雇佣多名女性提供性服务等方式吸引招揽顾客,从嫖资中抽成赚取非法利益。
期间,彭某辉还雇佣被告人魏某、谢某强担任接待员,负责向来店消费人员介绍、推销卖淫等服务,促成该场所的运营。经审计,两年多内,彭某辉经营涉案卖淫场所的违法收入为人民币46.68万元。
2021年3月,两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彭某辉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彭某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依法认定其为自首,综合其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彭某辉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声称卖淫女系自愿,被告人当庭翻供
2021年底,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被告人彭某辉突然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我没有招聘卖淫女,是卖淫女自行上门的,我认为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面对扎实的证据,彭某辉试图作出最后的挣扎,意图更轻判处。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明知法律后果以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但庭审中被告人翻供,从根本上否认了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人指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实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其庭审表现说明其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
公诉人提出撤销对彭某辉自首的认定,也撤销了原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
小算盘落空,男子获刑六年四个月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辉虽然系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组织他人卖淫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予从宽处理。
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彭某辉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彭某辉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2年上半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罪认罚又翻供
为什么取消从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否认自己组织与管理卖淫女的行为,其行为无法体现其归于司法机关处置之下的自觉和悔意,不能以自首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亦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一项崭新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彭某辉当庭翻供,从轻和从宽幅度取消,由原来签署的四年五个月最后判处了六年四个月。可见,在证据面前,认罪态度真的很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