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这就是一个其貌不扬的中老年妇女:微胖、圆脸、大眼睛,蓬松的头发胡乱地扎着,走在大街上,几乎引不起任何人的注意。
但就是这样一个女子,走到大街上,一见到陌生男人,就会热情地握着对方的手不松开,絮絮叨叨的一口一个“哥”。看到上了年纪的老头,她会主动上前攀谈,然后突然搂抱对方,一通乱摸,趁机将其身上的现金顺手牵羊。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沿途监控,很快就查获了她,并追回了损失。
就在所有人以为案件顺利告破时,办案人员发现了女子的行为举止有些异常,深入了解后,他们发现对方居然有精神病史。慎重起见,侦查人员随即启动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鉴定意见显示:犯罪嫌疑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快,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薄薄的卷宗,我很快就阅完了:人赃俱获,事实清楚。同时,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本就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盗窃金额刚刚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且被害人失窃财物已经被追回。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就是一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然而,长久以来的办案经验提醒我:案件虽小,兹事体大。麻痹大意,是办案“大敌”。于是,我耐着性子,再翻卷宗。
这时,我发现,嫌疑人的前科证明材料没有见到。于是,我拨通了侦查机关承办人的电话。
正忙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的他,半开玩笑半发牢骚地问:这个也需要?
“这个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每个案子都需要。”我斩钉截铁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牢骚归牢骚,侦查人员落实起来可一点也不含糊。他们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库、陕西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进行了前科查询,结果大大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信息库当中,与该女子有关的犯罪线索信息多达6条!
从案件信息轮廓来看,该女子早在八年前就先后流窜多地,大多采取搂抱他人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钱款,有一笔还属于入室盗窃。每次少则几十元,多则数千元,总金额累计达到了上万元。我隐隐觉得,这起小案背后有“料”。
由于查询系统的涉案信息均只是记录了案情摘要,案件处理一栏只是显示破案或者结案,而当时当地的办案机关是如何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受刑事处罚等信息均语焉不详。于是,我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围绕查询的涉案信息进行逐一核查,排除一下有无遗漏犯罪事实。
侦查人员行动了起来。他们根据犯罪信息库上的内容,逐一到当年的案发地进行核实。随着侦查的深入,一个遮蔽在“精神病”下的盗窃惯犯面孔逐渐清晰。
原来,早在8年前,该女子就在市区街道有了作案的“劣迹”。她仗着自己精神上有问题,主动对陌生的老年男子言语挑逗,乘势搂抱对方,并借机从被害人身上窃取随身财物。
被抓获后,她就装疯卖傻、胡说乱喊,甚至当众脱衣服撒泼打滚,搞得办案人员尴尬不已。大部分时候,看到她精神不正常,失窃财物也已被追回,被害人往往也不深究,案件也就不了了之了。
正因如此,她似乎变得更加有恃无恐,时不时四处流窜作案。某次,趁某农户家中无人,她拿着剪刀撬门盗窃,一次就偷了1万余元……
看着渐次增加的案卷材料,一笔笔累积的未处理“前科”。我下定决心,“诉”。
或许是意识到这次司法机关跟她“较真儿”了吧,虽然中间无数次故技重施,给我们办案设置“障碍”,但当她得知“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最终结果时,反而顺从地接过了判决书。
对于大案要案,每一个刑检人都会使出洪荒之力,搜遍一切可以利用的知识储备,用尽一切能够利用的防错程序,来为自己作出的司法裁决背书,防止犯下不可逆转的错误。
但是,正如“在冰天雪地走路,人们往往会提高警惕,而在笔直平坦的大路上走,则会麻痹大意”的道理一样,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小案而言,承办人反而容易在“快速推进诉讼程序”的怠惰情绪下“翻车”。
是的,“小案”不“小”。它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承载着群众对司法办案的信赖和公平正义的期待。我们常说,办案要止于至善。在我看来,这种善应当指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个维度。
对前者,要始终抱有客观公正立场,对后者,则应当以悲悯之心体味案发瞬间他们的无助。唯其如此,才能帮助我们在依法惩治犯罪和用情守护民心方面臻于最恰切的平衡;唯其如此,我们才能信心满满地说:经我之手的案件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高度契合;我们,也才无愧于新时代胸前熠熠生辉的那枚检徽。
此时,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如我在诉”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