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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0条,价值161.13万!男子驾车运输假烟被判刑!

时间 : 2022-09-21 15:18:07 来源 :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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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4日,同案人赖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刘某商量后,在明知是假冒伪劣香烟的情况下,赖某联系货源,刘某驾驶租赁的货车来到广西百色市某地,将货车停放在指定地点,由他人负责装运香烟后送回该地点。

  随后,刘某驾车欲运输香烟至黑龙江哈尔滨市,车辆行驶至许广高速湘阴县六塘服务区时被湘阴县烟草局稽查队执法人员查获,货车的车厢内有假冒伪劣南京(炫赫门)香烟6840条、黄鹤楼(软蓝)香烟2150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香烟100条,共计9090条。

  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计算为161.13万元。

  判决结果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知是不合格的伪劣烟草制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仍为其提供运输行为,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一万元。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的,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取利益仍然实施运输行为,其行为扰乱烟草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

  所以,提醒各位司机运货要谨慎。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如假烟、毒品等),运输者则有义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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