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案件。法院最终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马某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后,为了获取一份驾驶车辆的高薪工作,马某找借口通过微信取得好友的身份证、驾驶证证件照片,利用办假证渠道采取“移花接木”方式,将好友照片替换,伪造了好友的身份证、驾驶证。
马某获得上述伪造证件后,以好友的名字与他人订立合同,从事驾驶作业,并在作业期间以好友名字进行核酸检测。疫情期间,其好友多次采集核酸均被告知本人已采集完毕。案件告破后,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马某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指使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并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其犯罪性质、手段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将居民身份证件扩大至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受害人证件虽在自己手中,却被他人伪造利用。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涉及公民重要个人信息的证件,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切勿随意将信息透露或将证件借给他人,否则极有可能被他人利用,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