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
辽宁省原副省长郝春荣案
在大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
因受贿1883万余元
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并处罚金200万元
▲郝春荣案宣判现场。图源:大连中院 郝春荣出生于1963年4月,山东烟台人,曾在辽阳市、朝阳市工作,2014年3月起相继担任省旅游局局长、盘锦市市长等职。2018年1月晋升副省长,2022年3月被查,9月被双开,今年3月23日受审。 大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春荣利用担任中共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辽阳市委常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朝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旅游局局长,中共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给、工程承揽、 行政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3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春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郝春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多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