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半年退货手机77次
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
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
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高退货率不合常理
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庭审中,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才进行退货。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亦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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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规则的空子,终会被规则制裁,法院的判决释放了鲜明信号。简洁的退货规则是为了方便有正当需求的顾客,而不是纵容投机者伤害诚信商家,绝不能“好经念歪”。
近年来,多家电商平台优化“仅退款”策略和适用情形,并完善无理由退货流程,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家的售后自主权,也有助于“一碗水端平”,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网购环境。
“无理由退货”不能“不讲理”。退回的手机若是真有问题,当然可以协商解决,但若是想要靠退货行为来“薅羊毛”,这不仅是交易双方的损失,更是无益于公平高效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