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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跨市倾倒废物 9人获刑2家单位被判罚

时间 : 2021-12-15 15:10:27 来源 :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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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斗门法院审结一起跨市倾倒印染污泥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65万余元。

  跨市倾倒废物 虽远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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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在印染布料过程中产生大量印染污泥,为了节省开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光与主管陈某平合谋,以远低于正常处理的价格委托无环保资质的江门市新会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处置印染污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钦指使车队长林某顺找到梁某辉确定处置地点后,安排公司安全员何某银等人先后5次装运389吨印染污泥倾倒到斗门区斗门镇某村工地。经鉴定,上述印染污泥部分属于危险废物,部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49万余元。斗门检察院向斗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纺织品公司、贸易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处置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9名被告人分别在犯罪中负责决策、指挥或者具体执行,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处两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9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谭某钦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究刑责同时 赔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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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门检察院作为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被告单位纺织品公司、贸易公司和被告人梁某辉提出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26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经斗门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合计265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登报道歉。斗门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公示、听取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确认该调解协议。目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已足额支付所有费用并登报道歉。

  公益诉讼可以调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发出司法建议 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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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斗门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对行业监管、“两法衔接”、法治宣传等问题提出综合治理方案。相关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从加强监管执法、落实“两法衔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落实整改,取得良好成效。

  近三年来,斗门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6件38人,通过严厉惩处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调解促进环境修复费用及时到位、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多项举措,守护斗门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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