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法治工作 > 广东普法 > 依法治理

佛山:力争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

时间 : 2022-03-25 12:06:04 来源 : 佛山市司法局
【字体 :

  为深入推进佛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加快补齐依法行政工作短板弱项,近日,中共佛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0%全覆盖。

  《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规定,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全力实现“应出尽出”总体工作目标,并对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意见》首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正确适用。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出庭应诉,同时不免除其在同一案件其他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的义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的理解,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具体执行上,按照既有利于庭审调查、化解矛盾,又不过度扩大解释的原则,将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范围限定于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对市、区、镇三级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范围分别进行具体列明。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应诉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存在共同被告、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涉诉、因委托行为涉诉等行政案件,按照“谁被诉、谁应诉、谁负责”的要求,确定行政应诉责任主体及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前应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争议焦点,确定纠纷解决方案,努力化解行政争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一次,不得在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之前就提交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说明。

  《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府院协调联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实际出庭应诉率有效提升。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材料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后,应当在答辩期内及时反馈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信息,收到开庭传票后,提示机关负责人按期出庭应诉;建立审判信息共享制度,人民法院每个季度向佛山市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一次全市行政机关应诉情况及相关统计,由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指导监督;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败诉行政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败诉行政案件情况“双报告”制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加大考核与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

  《意见》强调,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应诉主体责任、执行生效裁判、落实“双报告”制度以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复议建议等工作要求,形成任务指标,纳入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内容及依法行政建设考核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应诉责任以及出现“一败再败”情形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