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又一重大举措落地!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2日公布。
据悉,《条例》是全国首部区域性投资者保护立法,是前海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条例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经贸规则,率先落实国务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部署,通过运用特区立法权在投资便利、权益保障、优化监督、法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创新性举措,将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权益保护体系,增强国内外企业投资前海的信心,对打造前海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
前海自成立以来就承担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化粤港澳合作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使命,是新时代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平台。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赋予前海“一平台一枢纽”的战略定位,要求前海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并明确提出“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健全外资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机制”。
开展前海投资者保护专项立法,将有利于推动前海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为前海在新的起点实现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在前海先行先试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立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前海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制度机制,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前海着力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在投资促进、企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成果。在此基础上制定条例,将前海行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并着眼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更多创新举措,有助于提升前海营商环境软实力,增强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和信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紧扣《前海方案》要求,着眼于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前海投资者保护的特定化需求、推动前海投资者保护制度创新的思路,在加强投资引导和促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提升监督管理效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提高前海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
《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投资便利、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治环境和附则,共四十二条,其中,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依法保障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等方面亮点凸出。
《条例》积极与全球投资规则接轨,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及世界银行《宜商环境》(BEE)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的新要求,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资金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为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等。同时,对标国际标准,前海管理局应每年定期评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企业负担监测情况、投资环境改善情况等。
为了助推前海打造更加宽松便捷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在前海落户和发展,《条例》在简化许可经营审批、完善投资政策指引、优化涉企政务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功能、促进跨境贸易数据联通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比如,在备受关注的投诉处理方面,将布局建设投资权益保护站点,收集投资权益保护问题诉求,协调解决企业投资经营问题;建立涉及投资的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流,协调处理跨部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项。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提高投资吸引力、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的关键要素。为了助推前海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条例》在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强化争议解决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法院完善审判规则均作出规定。
前海将继续积极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支持境内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联营,培育发展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同时,健全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建设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促进国际商事争议高效便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