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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担心离婚后被另一半分走?这样做最放心

时间 : 2023-11-20 10:47:58 来源 :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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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花费毕生积蓄为已婚女儿购置房产,又担心女儿离婚时被另一半分走,怎么办?近日,一对年逾半百的夫妇一起来到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寻求公证机构的建议和帮助。

  


    原来,两人的独生女儿几年前结婚,女婿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为了让疼爱的女儿生活无忧,老两口拿出了毕生的积蓄准备为女儿购置一处房产。但老两口内心有所顾虑:女儿已婚,即便以女儿一人的名义购房,亦属于女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日后感情不稳定,出现离婚析产问题,女婿有权分走一定的份额或权益,无法保障全部权益给女儿;如果是买到自己名下,再过户给女儿,中间又会产生一大笔税费;即便是立遗嘱给女儿,待两人去世后再转移给女儿也需要一套复杂的流程,尚且不知日后的政策和税费变化。

    “我们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夫妇俩制定了两个公证方案。”公证员介绍,方案一,由女儿及其丈夫协商一致先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先行明确夫妻婚前或婚后以各自名义取得的财产归属各自单独所有。公证后,老人家再为女儿提供购房款,以女儿一人的名义购买房产。或者老人家为女儿出资以女儿一人名义购买房产后,女儿及其丈夫再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明确女儿名下的房产(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办理以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确定财产归属于女儿一人单独所有。

    方案二,老两口将购房所需的资金赠与女儿个人并办理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通过办理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明确赠与的财产为具体数额的资金及资金的使用目的为购房(具体房屋坐落地址),并明确赠与的财产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同时,赠与合同中列明赠与人汇款的具体账户信息、受赠人收款的具体账户信息。公证完毕后再由女儿一人以父母提供的资金购买房产(通过赠与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房款)。

   提出以上两个方案后,老两口考虑到女婿可能难以来到公证处配合办理,处理不当还会影响女儿夫妻感情,于是采纳了方案二,即办理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解决了后顾之忧。

【法律科普】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当前,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情况普遍存在,但不少父母会担心,万一子女日后离婚,怎样才能确保财产只归属自己的子女单独所有呢?如果子女夫妻愿意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明确的权属约定(即方案一),自然是万全之策;但如果子女的配偶不配合或者不希望配偶知悉该情况,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无疑是最为可取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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