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围绕行政争议源头属地排查、前端引导化解、中端主导协调、末端监督履行等全流程各环节,提出6个方面24条具体措施,着力构建衔接顺畅、高效有序的行政争议协同化解机制,推动形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工作合力。
2023年11月29日,佛山市司法局召开府院联席会议,重点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讨论。
建立行政争议源头排查预防机制
推广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机衔接联动机制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工作的5种情形,明确各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在争议化解中的“前端”作用,在推动矛盾纠纷提前发现时要及时处置,第一时间做到控增量、去存量、防变量;明确各主体源头化解“合力”,一体织密镇街司法所、综治办、诉前和解工作站、村居调解组织等工作力量,形成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的解纷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推动建立统一行政争议调解平台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通过明确资源整合方式,发挥诉前和解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访诉求服务平台职能作用,致力打造一站式行政争议处理平台,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最多跑一地、服务零距离”。
创新建立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机制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市行政复议调解中心、市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开展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调解;对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应当主动引导申请人导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程序,30日内调解不成则自动转入审理程序。通过“调解前置、即收即调”的办案思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建立健全复议诉讼衔接配合机制
深化府院联动措施,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协同疏导化解行政争议,明确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派1至2名工作人员进驻行政案件管辖法院,负责主导所在地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商请人民法院共同研究解决化解争议的情形;创新提出联合共建“无讼行政机关”,将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及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加大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机关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等考核力度。建立府院定期会商研讨机制,促进复议诉讼有效衔接、优势互补,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效能最大化。
创新建立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机制
首次提出建立行政行为自行纠正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自行纠正意见书》的6种情形,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认同纠正意见或拒不纠正情形的处理方式,着力消除行政机关不愿纠、不敢纠、不会纠的顾虑,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树立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良好形象。
建立争议化解尽职免责配套机制
针对个别行政机关担心被追责问责,宁愿被纠错也不愿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调解,缺乏相应容错免责机制的情况,推动建立尽职免责配套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可出具减免责情况说明以及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为行政机关敢于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