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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时间 : 2015-05-20 10:05:03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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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规草案审议工作
  按照省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除对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结转的法规案拟根据研究情况和成熟程度适时安排审议外,拟安排26件法规项目(其中提请初次审议的16件,预备项目10件)。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7件 
    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2. 广东省救灾条例(草案)
   3.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4. 广东省工商登记条例(草案)
   5. 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草案)
   6.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
   7.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此外,鉴于国家正在推进反腐败立法,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由省人大内司委作进一步研究,待国家相应的法律出台后,再视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6件
  1. 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草案)
   2.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
   3. 广东省村居自治条例(草案)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草案)
   5.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
   6. 广东省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草案)
   7. 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
   8.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9.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
   10.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11.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12.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1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14.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15.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16.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草案)
  
(三)预备项目10件
  制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广东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在2015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四)根据法规清理情况,修改、废止的法规项目
根据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改革要求,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中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及时予以修改。
    二、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制定市场监管条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加快转型升级、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修改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执行和调整,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食品安全条例、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禁毒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
   经批准的立法工作计划,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充分发挥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在法规起草中的作用,提前介入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案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立法问题。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探索和完善人大主导、部门配合、专家参与的法规多元起草机制,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不断拓宽法规起草途径;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健全表决前评估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落实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要加强地方立法队伍能力建设,切实做好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
  五、加强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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