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相关法规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论证评估、充分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的要求,安排22件法规项目(其中继续安排审议的10件,提请初次审议的12件),另安排预备项目28件。具体如下:
(一)继续安排审议的法规案10件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 (3月)
2.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3月)
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3月)
4.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 (3月)
5.广东省供用电条例(草案)(3月)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3月)
7.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3月)
8.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草案)(5月)
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5月)
10.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草案)(5月)
此外,对已经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等,待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后,适时安排审议。
(二)提请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2件
1.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7月一审)
2.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起草,7月一审)
3.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起草,7月一审)
4.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民政厅起草,7月一审)
5.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9月一审)
6.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起草,9月一审)
7.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9月一审)
8.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起草,9月一审)
9.广东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省人大内司委组织起草,9月一审)
1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9月一审)
11.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省安监局起草,11月一审)
12.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环境保护厅起草,11月一审)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此外,根据上位法修改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修改;根据国家行政许可调整和我省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许可和执法权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
(三)预备项目28件
制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条例、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广东省海岛保护条例、广东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广东省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广东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修订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上述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在2017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立法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有关方面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抓紧法规起草工作,确保按时提请审议。加强法规多元起草工作,积极推进省立法研究所、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专家学者对法规的委托起草工作,把立法工作者熟悉立法业务的优势、政府部门了解实际情况的优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和专家具有的法律专业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评估、调研、审议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凡涉及改革任务举措的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省委改革办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继续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制度,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多方面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加强和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健全表决前评估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扎实做好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认真总结本届立法工作,筹划编制下届立法规划。各相关单位要及早筹划总结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特别要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及时启动编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前期工作。
切实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法,加强与党委、政府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着力提高监督实效。
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注重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提炼立法经验,探索、把握立法规律,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丰富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继续完善审查指导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对设区的市提供帮助,不断提高各市立法能力。指导各市继续完善本市立法工作机制,继续举办覆盖立项、起草、审议等立法全过程的培训班,着力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和水平。
积极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全面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与高校联合培训等方式,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培育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熟悉地方立法工作的地方立法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