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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时间 : 2014-08-22 09:08:0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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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尤其是社会矛盾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坚持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立法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工作,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规草案审议工作

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论证评估、充分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的要求,安排27件法规项目(其中继续安排审议的5件,提请初次审议的13件,预备项目9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继续安排审议的法规案5件

  1.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  已于3月份通过

  2.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  已二审

  3.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已二审

  4.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已二审

  5.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已二审

  (二)提请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3件

  1.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已于3月份通过

  2.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已一审

  3.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上半年

  4.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   上半年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   上半年

  6.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   上半年

  7.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下半年

  8. 广东省工商登记条例(草案)   下半年

  9.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   下半年

  10.广东省华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下半年

  11. 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草案)   下半年

  12. 广东省救灾条例(草案)   下半年

  13.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   下半年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三)根据法规清理情况,修改、废止法规的法规项目

  根据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开展法规全面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一批省的地方性法规。

  (四)预备项目9件

修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制定广东省社会建设条例、禁毒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条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供用电服务管理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第一年。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重点做好工商登记条例、预防腐败条例、社会组织条例、救灾条例等法规的起草和审议工作。通过加强和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同时,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上述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使制定的法规符合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符合我省实际,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发挥好立法咨询服务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已分别委托9个立法咨询服务基地起草工商登记条例、社会组织条例、救灾条例,修改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开展法规全面清理研究等工作,要强化业务联系和沟通指导,提高法规委托起草质量;要加强立法论证,把立法论证贯穿于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的全过程,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

四、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

立法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积极督促有关方面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抓紧法规起草工作,确保按时提请审议。加强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省法制办、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五、加强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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