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首部“小切口”立法——《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与重点?将为全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带来哪些新突破?
首部“小切口”立法 聚焦省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广东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杨迪介绍,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包括即将施行的《条例》在内一共有10件。
这些省级地方性法规内容涵盖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用核安全、环境宣传教育等重点领域法规,基本构建起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决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完善广东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尝试。
“从立法体例上,《条例》不设章节,篇幅精炼,高效利用立法资源。从规范内容上,《条例》立足生态环境教育这个切入点,立法目的明确,问题指向清晰,解决发力精准。”杨迪表示。
接下来,广东将继续围绕国家新制修订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领域,推动《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修订,持续构建覆盖生态环境各要素、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协同治理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守护蓝天碧水净土。
构建生态环境“大教育”格局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蒋宏奇表示,通过立法推进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21条,着眼构建生态环境“大教育”格局,强调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开展,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
《条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教育责任主体并细化基层单位生态环境教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负有领导、考核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每年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条例》规定要推动生态环境教育融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不仅仅要进入教材,在学校教育内容、活动中,也要融入其中。学校则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具体来看,幼儿园要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训练。中小学校应当采用专题教育、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开设生态环境教育公共选修课。
从“要我建”到“我要建” 推进环境教育基地建设
记者留意到,《条例》第十六条提到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省生态环境厅宣教科技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许金洲介绍,广东自1998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并持续推进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坚持“开门建基地”的理念,将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单位和地方广泛纳入环境教育基地建设范畴。2022年,广东首次启动环境教育基地示范单位创建,这项工作当年被省政府纳入十件民生实事内容之一。
目前,全省现有的220个省级环境教育基地、103个国家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范围已涵盖生态保护区域、环保基础设施、绿色创建单位、宣传展示场馆等多个类别,每年接待公众参观数达百万人次。2023年全省新申报环境教育基地达43家,经审议后,会新命名一批环境教育基地。
“为丰富载体、鼓励创新,《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等条款列举式、启发式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多种形式。”许金洲说。
据了解,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将努力实现从“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转变,体现“开门建基地”“市场促开放”的理念。下一步将对标《条例》要求,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标准体系,全面规范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工作要求。
同时,将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引导将具备环境教育功能的绿色社区、绿色建筑、绿色商场、治污场地等纳入生态环境教育基地范畴,逐步实现从外延扩张到内涵提升的重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