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提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1月29日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位于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国际往来与交流合作频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量多面广。近年来,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及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够明确,有的外语标识设置不规范、不准确,外语标识管理和服务职责不够清晰、与相关管理工作不够协调等。《规定》是全国外语标识设置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优化广州的国际语言环境,促进国际大都市建设,保障和推动广州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继续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十一条,立足广州实际,理顺部门职责,对外语标识“管什么”“谁来管”“哪里设”“怎么设”“怎么管”等五个方面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印刷招贴等各种载体上,使用一种或者多种外国文字告知名称、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简介有关内容等信息的标记”。《规定》创新性地将使用外语播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例如公共汽车、地铁使用外语播报站点的情形,视同设置外语标识管理,管理范围更加全面。《规定》将公共场所分为应当设置、鼓励设置和可以设置外语标识的场所,对每一类公共场所作出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目录和标示信息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针对外语标识设置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原则和规定,提出设置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设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辅以外国文字译文。译写外语应当符合外语译写标准,没有相关译写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使用习惯和惯例。
外语译写专业性较强,政府部门除了监督管理之外,更要突出公共服务职能。《规定》明确市外事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提供译写标准查询、咨询、指引等服务,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设置外语标识提供便利;规定市外事部门要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和纠正,通过广州多语种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或者意见建议;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有关服务、管理工作;对于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相关违法行为,则明确由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