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实施程序、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对推动构建广东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及时的、必要的法律服务。
作为全国首个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自1999年实施至今,历经2006年、2016年、2024年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便捷法律援助申请,《条例》增加了邮寄和网络两种法律援助申请方式,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等。
《条例》优化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方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此外,《条例》明确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尤其是未成年人案件,规定对刑事案件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衔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要求,《条例》规定七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建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方面,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政府职责明确、社会主动参与,才能保障法律援助事业行稳致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规定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