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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有新规

时间 : 2024-12-09 11:14:4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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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日,新修订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3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着力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弘扬社会正气,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行动。

新《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着重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见义勇为工作机制,规定了见义勇为确认规范、奖励制度和保障要求,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比原《条例》,新《条例》有七大亮点:

一是结构体例更合理。考虑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是一次性的,而对其权益的保障具有长期性的实际,新《条例》将原为同一章节的奖励和保障拆分为两章,并分别作出充实和完善,优化了《条例》的结构体例和相关内容。

二是体制机制更完善。根据中央关于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见义勇为工作格局和地方党委政法委管理见义勇为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新《条例》重新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补充明确:“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同时还完善了工、青、妇等组织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相关职责规定。

三是制度措施更健全。新《条例》对见义勇为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作出了优化调整,如将见义勇为确认办法的制定主体由原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调整为省人民政府,彰显见义勇为确认依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确保见义勇为奖励工作落到实处;补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积分落户、助学升学、住房优待、就业援助、社会救助、医疗救治、抚恤补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是确认程序更规范。新《条例》明确了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四种具体情形,并统一了全省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完善了见义勇为确认方式,即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主动确认三种方式;补充要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为有关个人和单位申请确认、举荐见义勇为提供了便利;增加规定“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并增补了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存在异议的复核程序,强化了对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完善了调查取证、社会公示、决定程序、证书发放、档案管理、保密措施等见义勇为工作要求。

五是奖励范围更宽广。新《条例》维持我省在全国的最高奖励标准,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至六十万元。”同时补充明确:“前款规定以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意味着没有牺牲、致残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也纳入了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范围,扩大了奖励对象覆盖面。为确保奖励工作与时俱进,新《条例》还确立了省政府奖励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的奖金标准”。

六是保障措施更有力。新《条例》完善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伤保障、误工保障、就业保障、住房保障、入户保障、安全保障、经济补助、法律援助等措施,并增设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的抚恤补助、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规定,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等要求。这些规定,切实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障力度。

七是法律责任更明晰。新《条例》重新界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将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未按照规定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挤占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及未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种行为补充纳入行政追责范围;完善了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实施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细化补充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及相关奖励、保障的具体追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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