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9条,不设章节,就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健全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机制、统筹河湖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监管规范、强化支持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聚焦汇聚社会合力▶▷
规定可选聘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
让河湖实现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关键是压实各级河长湖长的责任。
《条例》明确,广东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在省级层面,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同时,《条例》还针对性细化了县级以上总河长、河长湖长以及镇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例如,县级以上河长湖长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等,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清漂、保洁以及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村级河长湖长则负责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等。
当河湖跨行政区域时,该由谁负责管理保护?对此《条例》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建立河湖联防联治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
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选聘热心河湖保护工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等,并规定为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志愿服务者、民间河长湖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着眼增进民生福祉▶▷
规定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江河湖泊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休戚相关,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把江河湖泊打造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是国家“江河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广东地处南方丰水地区,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人水关系密切,发展水经济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广阔。《条例》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新业态。同时规定,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用地用林和水资源、水域岸线空间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
此外,《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托河湖长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文化内涵,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