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含义】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例外情况】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况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和省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专利发明人;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管理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八条【招聘方案的内容和核准】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和方式、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内容、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体检和考核的要求、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和举报或者投诉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方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第九条【招聘方案的公告】招聘方案经过核准后,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招聘方案的更正】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报名工作的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报名的方式和时间】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报名表的填写】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十四条【资格条件】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在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的方式和内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可以采取面试或者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的组织】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笔试成绩的公布】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笔试分数的核查】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所涉及的考生。
第二十条【面试人选的确定和公布】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面试评委小组的组成】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面试的要求】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面试成绩的宣布】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体检的要求】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要求】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六条【拟聘人选的公示】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拟聘人选的聘用】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定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拟聘人选的递补】因下列情况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招聘人员的回避】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政府部门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应聘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第三十三条【招聘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事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 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 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擅自聘用人员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驻粤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表格式样的制定】本办法中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考生查分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的表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表格式样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下载使用。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