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监〔2008〕391号 签发人:陈建辉
关于报送《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的请示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实现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我局草拟了《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于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1.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
(送审稿)
2.关于制定《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联系人:梁国斌,联系电话:83133327)
主题词:安全生产 项目 安全设施 办法 请示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校对人:梁国斌 打字:02
附件1: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审查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条(“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审查、验收,并可提出审查、验收意见。
第六条(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地市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县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具体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的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应负责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行政区域内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在编制(或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查)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总预算内;
(五)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十一条(安全条件论证)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安全预评价项目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安全预评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制度。
第三章 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专篇的编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生产专篇。安全生产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进行相应说明;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审资料;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生产专篇;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审核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后二十日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不予通过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安全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设计的重大变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自查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验收评价和验收机关)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验收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不予通过验收)安全设施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建设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安全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予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指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文书表格)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其政府门户网站统一提供下载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期限计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制定《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11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办法》(送审稿)的背景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省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省份,这与广东省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缺乏操作层面上的配套法规支持。《安全生产法》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矿山“三同时”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其他行业的“三同时”只是在第二十四条中有所要求,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未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这些行业的“三同时”如何监管以及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如何处罚。而且,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安全生产“三同时”法律法规体系既缺乏国务院条例也缺乏部门规章。这样就造成了虽有法律规定但却无法操作情况的出现,致使对于这些行业 “三同时”监管难以落到实处,埋下安全隐患。
二是各行业“三同时”执行标准参差不齐。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有些行业对于“三同时”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比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煤矿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 “三同时”的要求,并有较为明确的处罚规定。有些行业虽然有关于“三同时”的部门规章,但规定的内容并不全面。比如,《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三是“三同时”没有广泛引起生产经营单位足够的重视。同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初期类似,大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究其主要原因,是忽视“三同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没有认识到设备、设施、工艺在根本上具备防止事故发生的功能,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往往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漏建或不配套,给建设项目留下诸多事故隐患。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缺少操作性强的综合监管条例,对于这种情况也难以应对。
三、制定《办法》(送审稿)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健全我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
大量实践证明,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各种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办法》(送审稿)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现代化管理转变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管理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的重要途径。通过制定《办法》(送审稿),利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科学方法和动态管理,进一步健全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近些年来,由于缺乏配套政策法规支持,一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未能很好的落实到位,引发了诸多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制定《办法》(送审稿)可以有效改善“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从源头上保障我省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 有利于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我国目前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我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从“三同时”监管工作发展来看,处理好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制定《办法》(送审稿),明确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在“三同时”工作中责任、权利和义务,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消除执法盲角,是形成监管合力,改变各行业“三同时”执行标准参差不齐的局面的有效途径。在“三同时”监管工作中,综合监管通过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为行业监管提供服务和指导、协调和组织推动行业监管,对行业监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推进;同时,行业监管是综合监管的延伸,通过制定标准、完善规程,对综合监管提供支持和力量,确保了行业安全,就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确保我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三)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推进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
制定《办法》(送审稿)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治本之策。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办法》(送审稿),督促企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从安全意识上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从安全控制上实现“事故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者的安全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设备设施是本质安全的必备条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避免设备、设施、工艺风险,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四、有关内容的简要说明
《办法》(送审稿)分为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从总则、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验收、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讲述。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