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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草案,截止到3月15日)

时间 : 2011-02-15 15:28:1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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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导向功能,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国家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与工程配套建设的机电设备安装项目,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货物和技术服务,以及国内其他地区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依法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交易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

  第七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内容。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活动时,应当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活动时不得故意虚抬报价,并有义务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说明。

  第十条 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活动时,联合体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价格扣除是指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对其投标价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在评审计算得分或排序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政府采购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价格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第十二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9%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第十三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加分;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加分;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加分;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加分;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加分;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加分;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加分。

  第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评审的项目,供应商具备经国家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5%分值;具备经省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鼓励供应商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风险问题,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可以将投保科技保险作为评审因素,并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第十六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自主创新产品时,供应商应单独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项目,评审时仅对自主创新产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价格扣除,且价格扣除幅度不能叠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在评审时应计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占总报价的比重,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加分幅度分别为第十四条(一)至(七)款的加分幅度乘以该比重。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不高于非自主创新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指在投标截止时间为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因变更、撤销、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首购和订购

  第二十二条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清单》予以公布,颁发政府首购证书,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科技部门推荐符合首购规定的产品,经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清单》。具体推荐程序由省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清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首购产品。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

  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订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活动中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第三十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采购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或工程招标投标的;

  (三)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内,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

  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拒绝接受自主创新产品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有关促进自主创新事项签订合同的;

  (六)采购属于《清单》内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采

  购外国货物或技术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自主创新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或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采购代理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获得首购、订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政府首购证书谋取采购合同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三)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采购重大机电设备装备和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且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并纳入项目竣工审计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五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导向功能,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国家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

  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以及省政府领导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签报意见》上批示精神,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采购领域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行为,建立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采购领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导向机制的必然要求。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精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指出,“要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强调,“支持探索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制定《管理办法》,其目的就是要鼓励自主创新,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二)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和自有品牌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实质上就是国货,通过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规范采购人优先采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保护国内企业和自有品牌产品,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遏制采购人偏好或喜好进口产品或国外品牌产品的采购需求。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一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规定。《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五点提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并明确指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规范购买外国产品的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五条措施。

  二是根据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的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要求、评审标准、合同管理要求、首购和订购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签报意见》及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签报意见》中提出建议: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请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科技厅、监察厅、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国资委等单位,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一份比较全面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覆盖范围;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采购的项目,要明确鼓励和支持国产产品特别国产自主创新品参与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是参照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出台印发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管理办法》主要参照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出台印发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签报意见》要求扩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覆盖范围的精神予以制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评审标准、合同管理、首购和订购、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本章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自主创新产品定义、投标联合体定义等原则性规定。

  (二)评审标准。明确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价格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的定义,招标方式采购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综合评分法各种投标价格的扣除幅度或加分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时确定成交人的要求和方法。

  (三)合同管理。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期限、变更、补充等行为进行规范。

  (四)首购和订购。明确了政府首购和订购的性质、首购产品《清单》的颁布、采购首购和订购产品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

  (五)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及监督检查内容,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六)附则。明确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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