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中新广州知识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部分省级行政管理职权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规范运行,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要规范本部门行政管理职权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监察、法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
第四条 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权责一致原则。
(四)便民、高效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的授权,可以决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决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九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权的行政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行使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原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经依法授权或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审核的,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依法授权或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以及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办理具体管理职权的移交手续,履行指导、协调职责。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委托管理职权的移交手续时,还应当刻制业务专用印章交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依法授权或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需要以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名义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可以在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后,以省级管理部门的名义上报。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授权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授权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并商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事项授权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并商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授权或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得自行变更、收回;确需变更、收回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行政管理职权目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得擅自改变或转委托。
第十七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公开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管理职权目录中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及监督办法等,并在办公场所及部门网页上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依法授权或委托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实施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推行行政人员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承诺制度,缩短办理期限。
经依法授权或委托,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申请,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依法授权或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应当纳入中新广州知识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二十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法制部门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第二十一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同时抄送委托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行使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大决策等需履行听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必须履行;不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移交行政管理职权,或者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未按照本规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职权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授权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行使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管理职权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行使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或其部门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管理事权而引起的复议答复等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