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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截止至2018年1月28日)

时间 : 2017-12-28 10:53:09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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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者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需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职责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工作职责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依法决策相关制度,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动议

    第八条【建议和承办单位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按照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政府办公厅 (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提出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承办单位;提出部门不是该事项主管部门或者该事项不在下一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由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决策建议要求】 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决策起草】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

    决策事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互动。

第十三条【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公开征求方式、内容与期限】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依据和理由;

(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听证会要求】 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其他类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听取意见的其他方式】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公众参与反馈】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书面说明,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需要论证的情形】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或者委托论证等方式开展咨询论证。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不得弄虚作假。论证会纪要、论证报告等应当有专家署名或者专业研究机构盖章。  

第十九条【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专家库中选择。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未建立的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以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二十条【专家意见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指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的程序】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可控程度。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的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评估结果运用】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前,将决策事项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将决策事项提交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副职等不得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事前确定审查倾向。

第二十七条【提交材料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建议书;

(二)决策事项草案和说明;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四)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未召开听证会或者未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由承办单位提供未举办上述环节的情况说明。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决策承办单位补报;未及时补报的,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方式】 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第二十九条【审查期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合法性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决策承办单位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集体讨论。

第六节  集体讨论

第三十二条【集体讨论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十三条【提交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办理流程】 政府办公厅(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后,认为可以提交政府讨论决定的, 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报政府分管副职审核后,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政府讨论决定的,经请示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同意后,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报告与协商】 依法属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属于政府与政协民主协商议定范围的决策事项,政府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开展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会议讨论】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事项草案自动终止。

    第三十七条【列席单位】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政府办公厅(室)、决策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决策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政府办公厅(室)、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有关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执行单位及要求】 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条【执行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权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实施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的,决策执行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执行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四十二【评估内容】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七)实施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四十三条【评估程序】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四十四【报告内容】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十五【评估工作要求】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四十六【报告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形成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调整或者终结决策的,应当注重与有关组织和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情况紧急的,行政首长可以决定立即调整或者终结决策,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

四十七【决策改进】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决策机关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的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的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 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第五十二条【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科学规律或者客观事实的专业报告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纳入诚信考核记录,公开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五十三事项例外情形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五十四程序例外情形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照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

第五十五条【参照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

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十六【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2017年省政府制订规章计划项目,由我办自主起草。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明确要求,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我办在深入进行立法文献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二中全会至五中全会都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纲要》进一步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是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比较突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因此,有必要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地方立法。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三、起草《规定》的思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主要规定决策主体、决策事项范围、决策启动、决策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决策执行与后评估、法律责任等问题。《规定》的起草围绕决策主体、决策事项范围、决策法定程序三个重点问题完善程序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穿行政决策活动始终、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方向。

一是围绕《纲要》提出的“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目标”,把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穿始终。《规定》将科学民主依法的要求贯穿于决策程序的全过程,在决策制度设计上,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科学决策这个核心,准确掌握尺度,把握好程序繁简、标准宽严、制度刚柔的平衡点,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能够执行。

二是与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思路相衔接,确定我省地方立法体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正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立法工作,于2017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上述五个法定程序分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参照上位法立法的工作思路,确定了相应的立法体例。

三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决策的各项内容,确保可操作性。目前,国家层面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专门立法还没有出台,已经有10余个兄弟省市出台专门的政府规章。按照《纲要》的明确要求,在参考国家立法工作思路和兄弟省市规章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明确了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如根据我省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相关规定,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章节中设置了指引条款。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五章,共56条,包括总则、决策程序、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责任追究和附则,其中第二章决策程序分为六节,包括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决策主体范围。《规定》明确了决策主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执行。《规定》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需要加强规范的重点对象,列为直接适用主体,将其他单位作为制度参照适用主体,同时要求健全依法决策相关制度。

二是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采取列举、目录管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允许决策机关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和职责权限,确定具体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决策机关能够自主地、实事求是地确定目录,也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也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对突发事件应对、立法、规划等其他事项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是关于决策动议。决策动议是源头,把决策动议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为此,《规定》在上位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主要明确决策建议和确定对应的承办单位,并对决策建议书内容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环节。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其中,根据我省已经制定听证制度的情况,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咨询论证。考虑到我省已经制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规定》设定了指引条款,并结合现行办法,设置了专家库制度和专家意见反馈制度。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保证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规定》坚持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规定》还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讨论,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讨论的流程、民主协商、列席单位和决策公布等其他内容。

五是关于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实施后评估制度。其中,结合我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立法研究的情况,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六是关于责任追究。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单位和人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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