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主要框架的说明
一、一级指标分为九大部分
1.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评分占本级指标的5%)。
2.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占本级指标的15%)。
3.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占本级指标的15%)。
4.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占本级指标的10%)。
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占本级指标的15%)。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占本级指标的10%)。
7.依法防范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占本级指标的10%)。
8.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占本级指标的15%)。
9.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占本级指标的5%)。
二、每个一级指标分三类内容
1.基本要求。
2.工作规范。(占本级指标的80%)
3.工作效果。即量化指标,如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评价情况等。(本级指标的20%)
附: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如下: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占本级指标的5%)
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制定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每年不少于2期。
2.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二)推行领导干部任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
3.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评估制度,测试和评估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
4. 公务员录用考试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5. 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6.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法律知识培训,每两年不少于1次。
(四)量化目标。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依法行政知识测试,领导班子及单位平均分均达到合格以上。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无集体违法行为。
9.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二、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占本级指标的15%)
基本要求: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
(一)政府职能转变到位。
10.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技术相对分开。
11.行政机关能够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存在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12.建立健全镇街社区政务服务体系,抓好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社区管理体制;农村基层逐步建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二)行政权力协调运转。
13.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
14.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15.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协调机制,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三)行政管理高效便民。
16.行政服务职能清晰,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楚、规范、公开。
17.设立政府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将行政审批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综合政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18.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类事项首问责任、限时办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对外等制度。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19.发展电子政务,实现行政管理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提高服务效能。
(四)量化目标。
20.针对政府行为发生的信访率较低。
21.没有发生因侵犯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情况。
22.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能力的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占本级指标的15%)
基本要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内容合法,符合民意。
(一)行政决策制度健全。
23.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
24.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广泛听取意见。
25.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6.建立健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前充分听取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27.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28. 按规定制定听证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9.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一律组织听证,听证率达到100%。
30.听证程序规范合法;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产生方式和名单向社会公开;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31.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形成制度。
32.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上会和决策。
33.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论证作用。对于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合法性论证。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34.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不予决策。
35.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科学评估决策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六)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
36.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
37.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确定开展实施后评估期限,并按期启动评估工作。
38.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实施效果。
39.经评估发现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及时对决策内容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八)追究行政决策违法责任。
40.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41.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42.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量化指标。
43.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因违法或不当决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44.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因违法或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45.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的总体评价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占本级指标的10%)
基本目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制度建设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
(一)提高政府规章质量。
46.规章制定合法。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条文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7.加强立法统筹。规章制定计划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加强有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自主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和保障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完善行政体制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
48.进行成本分析。起草机关在规章起草过程中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就立法过程成本、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综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作为规章送审材料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49.推进民主公开立法。
(1)规章起草完毕后,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征求意见公告或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率达到100%。
(2)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草案,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涉及特定群体或行业切身利益的规章草案,听取群体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
(3)规章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有不少于两位专家出具书面咨询论证意见。规章邀请专家参与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专家意见在送审材料中独立说明。
(4)采纳意见情况以适当形式作出反馈。
(5)征求、采纳意见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在规章送审材料中作出说明。
50.公开发布。规章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普遍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51.实施规章定期清理。规章实施后四年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委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其他组织对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在评估结束后一年内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52.开展规章解释。逐步开展规章解释工作。规章实施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实施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汇总并拟订规章解释草案,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公布。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53.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
54.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5.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
(1)集体讨论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3)合法性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4)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发布施行。
56.符合技术规范。
(1)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
(2)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3)除必须立即施行的情况以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与印发日期间隔不少于30日。
(4)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57.统一发布。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
(2)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不少于30日。
58.备案审查。
(1)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
(2)上一级政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责令予以修改或撤销。
(3)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或季度通报。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及时研究处理。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5)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9.开展文件清理。
(1)已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按规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否则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内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未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每2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60.实行统一编号。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编号,作为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唯一标识。
61.追究违法责任。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量化目标。
62.本级政府、本部门没有发生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63.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统一发布率均达到100%。
64.社会公众对制度建设的总体评价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占本级指标的15%)
基本要求: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
65.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
66.省、市行政机关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职权,减少执法层级,基层执法能力得到提高。
67.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不存在职能交叉、责权不明的情况。
68.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运作。
(二)行政执法资格合法。
69.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70.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
71.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72.不存在行政执法机关雇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现象。
(三)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73.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74.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75.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76.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77.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78.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自行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79.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健全集体讨论记录制度。
80.行政执法主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1.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82.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落实财政管理制度。
83.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84.行政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8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收费、罚款指标。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与收费、罚没收入脱钩。
(六)量化指标。
86.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案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并逐年下降。
87.本级政府、本部门没有因违法执法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88.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犯罪的发案率较低。
89.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状况总体评价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占本级指标的10%)
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90.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91.政府及其部门有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92.政府及其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
9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4.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95.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予以公布。
9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97.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期限)予以公开。
98.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
99.行政机关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三)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0.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四)量化指标。
102.无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的情况。
103.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评价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七、依法防范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占本级指标的10%)
基本要求: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解决。
(一)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10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105.建立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预警监控机制。
106.建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107.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相协调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注重运用调解机制化解行政争议。
108.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
109.行政裁决机关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之前,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
110.人民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健全、责任落实,纠纷调处受理率达到100%。
(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11.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到100%。
112.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113.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114.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115.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
11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117.国家赔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18.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行政补偿申请,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足额予以补偿。
(五)畅通信访渠道。
119.政府及其部门对信访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有具体规定。
120.政府及其部门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
121.按时受理和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或投诉人。
12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123.政府及其部门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六)量化目标。
124.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当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不低于85%。
125.未因不当处理行政争议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126.社会公众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八、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占本级指标的15%)
基本要求: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一)接受权力机关监督。
127.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质询。
128.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办结率达到100%。
129.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备率达到100%。
130.每年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接受政协监督。
131.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的民主监督。
132.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提案办结率达到100%。
(三)接受司法监督。
133.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不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13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率达到100%。
(四)加强行政监督。
135.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督察机制,强化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13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全部建立并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率达到100%。
137.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
138.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五)接受社会监督。
139.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积极、认真地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140.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量化指标。
141.领导班子内无发生渎职、违法、受贿等刑事案件。
14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评价为基本满意以上。
143.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接受监督工作的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
九、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占本级指标的5%)
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144.建立健全了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领导。
1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二)规划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146.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纲要》的配套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14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进度、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
148.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把依法行政考评纳入本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149.政府法制机构健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150.法制机构当好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了统筹规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等职能作用。
(六)量化目标。
151.社会公众对政府或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基本满意+满意)为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