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侨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协同社会各界履行保护侨批档案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文献遗产总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侨批档案收藏保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保管的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俗称银信,是指从清代以来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间,华侨华人寄给家乡眷属的书信、汇款凭证及其与之相关的各类账册、票据、证书、谱牒、官方档案、照片、银号广告、银号匾额、银号印章等各种文献与非文献遗产形式,以下统称“侨批档案”。
第四条 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所有权不变、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以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使其遗产价值得以永续保存。
第五条 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制定管理办法、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服务;
(三)开展侨批档案的研究;
(四)开展侨批档案的对外交流活动;
(五)开展侨批档案的咨询服务;
(六)其他与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省档案局为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协调沟通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及其部门间协调沟通,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侨批档案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档案局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县级以上侨批档案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当地侨批档案保护细则的,由当地档案行政部门报省档案局审核后,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我省各级文化部门是侨批档案保护的主体之一,负有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保管的侨批档案,不仅要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保护管理,而且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我省其他收藏侨批档案的部门和个人也是保护的主体之一,负有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的职责,应提供有利于延长侨批档案寿命的保管保护条件,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由上述部门和个人收藏的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有权的变更,须向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条 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同主体收藏的侨批档案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预警系统。各级文化部门及其他部门、个人收藏的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列入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的范围,相关部门和个人有配合协助的职责,以便对侨批档案进行整体动态管理,保障其安全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保护管理记录档案,并每年向省档案局备案。发现侨批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档案局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侨批档案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侨批档案保护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侨批档案征集、整理、研究、宣传、利用、业务指导等工作,以及其他部门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将收藏的侨批档案捐赠给省、市、县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藏,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宜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将收藏的侨批档案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与寄存人签订寄存协议,明确权责,颁发寄存证书,优先免费提供寄存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各界人士对其捐赠或寄存的侨批档案提出保密要求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必须对需要保密的部分进行控制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研究机构合作,对其收藏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研究机构在研究利用中要尊重侨批档案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侨批档案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侨批档案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侨批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含县级)侨批档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侨批档案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工作的严肃性,省档案局设立《侨批档案警示名单》。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侨批档案,由省档案局列入《侨批档案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列入《侨批档案警示名单》的侨批档案所在地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对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侨批档案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